通常情况下,离婚之际签订的欠条均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且有效。
在离婚过程中,夫妇二人如能达成离婚协议,其中一方给予对方补偿却无法立即支付时,可选择协商分期偿还款项,此时,一方可向对方出具欠条以示诚意。
只要双方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以及所书写的欠条均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未在任何胁迫或欺诈的背景下签署,同时,协议与欠条的内容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这些协议和欠条便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皆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因民事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一方在向对方书写欠条之后,便对对方构成了债务关系,若其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则另一方有权依据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所出具的欠条,应当被视为是双方针对部分财产的特殊约定,从而在双方之间建立起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情形下,欠条的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
然而,如果双方是因为离婚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而形成的债务,并且私下达成了相关协议,那么这份协议产生于婚姻关系之中,但又独立于离婚关系之外。
如果在离婚调解书中未能对此进行明确记载,那么当一方未能履行给付承诺时,另一方将难以实现自身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