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突发状况时,即使没有事先获得亲属的许可,医院也是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手术的。
然而这一举动必须经过医疗机构领导或被授以权限的领导的批准方可执行。
然而,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当医务工作者需要对患者实施特殊检查、手术以及特殊治疗时,他们有义务向患者详细解释相关的医疗风险和可能的替代性医疗方案等信息,并且必须得到患者明确的同意才可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