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庭颁布的调解协议,可依规定直接送往房产登记机构进行
产权变更手续。
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困难,根据相关流程,您还可以向提供调解服务的司法机构提出协助请求。
而在提出包含该项请求在内的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时,以下几类材料务须齐备:
首先,《登记申请书》;
其次,民事主体
身份证明证件;
接着,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书;
再者,体现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
证据材料;
最后,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必需的其他补充性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书,既可为
司法机关或
仲裁机构签发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专业法律凭证,如调解协议,也可作为申请材料之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
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
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
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
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