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检察机关在
立案监督方面的时效性问题,当前并无明确的法律
法规予以规范和确定。
检察院所实施的立案监督主要指的是,当人民检察院察觉到公安机关对于某些应予
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
立案处理,或者被害者认为公安机关对于某些同样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却未予立案处理,他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此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就其
不予立案的原因作出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