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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期限有哪些特殊限制

减刑的期限有哪些特殊限制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5-13 14:25:11 已帮助28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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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期限有哪些特殊限制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在获得减刑之后,其实施的剩余刑期不得低于其原本所判决的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施的剩余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此外,如有死刑缓期执行并且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作出过限制减刑决定的罪犯,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剩余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
若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剩余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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