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借款后对方欠款未偿还这一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予以解决:
首先是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来解决;
其次是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
再者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
最后,如果以上措施均未能奏效,那么还可以选择用民事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第二条明确规定,当出借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理所当然地需要提供相关的书面借贷凭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身份信息,但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仍然决定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然而,若被告方以事实为依据,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则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