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充分咨询各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最终确定获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其专属标识牌的资格。
而生猪定点屠宰工厂(场所)的设立,则需由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据既定的设置规划,会同畜牧兽医事务管理部门、环保事务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征询过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之后,方能正式授予其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其专属标识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