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当事人仍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抚养费用。
具体来说,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便可提出减少或者免除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首先,若原被告一方因为长期患有疾病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经济收入,导致确实无力按照原有的协议或者判决所确定的金额支付抚养费,然而在此前提下,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却能承担起这笔款项的情况;
其次,如果因为被告一方触犯法律,并因此被判处监禁改造,从而无法如期支付抚养费的话,也属于可以申请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的范畴;
最后,如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在再次结婚之后,其继父或者继母愿意承担起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甚至全部,那么同样可以提出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的请求。
此外,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增加抚养费:
第一种情况是,原来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已经无法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需求;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子女患上疾病或者需要接受教育等原因,实际需要的抚养费已经超出了原先约定的金额;
第三种情况是,存在其他正当理由,使得抚养费的金额必须要有所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