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有资格领取
征地拆迁补偿款的问题,答案须根据具体情境来判断。
当女性出嫁后户口仍未迁离时,她们与其他村民具有相同的权利,能够获取征地
拆迁补偿款。
换言之,即使妇女已步入婚姻生活,但若在新居所尚未取得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原所在村庄便无权收回其原有
承包地,因此,“出嫁女”依然拥有
土地承包权,在面临征地拆迁时,依法享有
征地补偿款。
然而,若出嫁后
户口迁移至小城镇,在此情况下,出嫁女同样具备获取征地补偿款的权益。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
同时,若
承包方全家在承包期
内迁入小城镇落户,应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往其他村庄的情况,也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1.若户籍虽已迁出,但出嫁女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所在村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得以保留,在此情况下,“出嫁女”在遭遇征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2.若出嫁女户口自娘家迁出,且在婆家成功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意味着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