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有权人享有获取
征收补偿的合法权益。
2.补偿项目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为被
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补偿标准需不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被征收房屋所处房地产类似物业的市场价格;
其二是
搬迁补偿与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或是通过
房屋产权置换实现;
最后则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对于征收土地一事,政府必须
保证提供公平且合理的补偿,确保被
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同时也能保障他们的长期生计。
4.在征收土地时,政府应依法及时地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资产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要为被征地农民安排好社会保障费用。
5.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其金额不得低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被征收房屋所处房地产类似物业的市场价格。
6.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