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完成法定程序的注销之后,该企业的公章便失去了其法律效力。
当企业实施注销过程中,若其原来所持有的公章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部门统一制造并发放的,那么该公章应该被送回至最初发放的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反之,若是企业并未得到有关单位的公章授权发行,则应自主对该公章进行销毁处理。
此外,在注销过程中,企业的清算小组需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详细的清算报告,然后将此报告提交给股东会议、股东大会或是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同时向负责管理工商登记事务的部门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对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删除处理,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企业终止运营的公告。
《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