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遗失之物可以向承受所有者提出追偿要求,然而在此之前必须向其支付相关的成本负担。
若此遗失之物经过擅自转移归属的过程而落入到他人手中,那么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前述未经授权的接收方索求因不当获取导致的损失补偿,或者从他们得知或应当得知该债权人存在之日起计算,两年内向前述受让方提起归还物件之请求;
然而,当受让人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向具备经营资质的企业家购买了这样的遗失物品之后,原权利人如需主张返还该物件时,则应支付给受让人已经付出的等额花费。
等到这笔费用得到顺利支付后,原权利人才有权力向前述没有经过许可接收的人进行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物权法》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