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应于其身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展开侦查程序、检察机关审慎审查起诉或法院依法审理期间进行。
关于自首,它通常被定义为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税务等,坦白交代自己所犯下的所有罪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内容,犯罪事实发生之后,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可被视为自首。
对于此类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此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也将被认定为自首。
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可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
而如果他们的如实供述能够有效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则可能会得到减轻处罚的优待。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