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公民可以授权他人以律师或公证员等专业人士身份代书
遗嘱。
然而,合法且有效的代书遗嘱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构成要素:
首先,应有两位及以上的现场
见证人在场;
其次,见证人群体中应当至少包含一位被确认为代书人;
第三,代书遗嘱中需明确标注拟定日期以及具体地点;
最后,要求代书人、其他共同见证人和
立遗嘱人均需亲自签署姓名。
当进行代书遗嘱操作过程中,建议事先寻找并且确定两名以上被立遗嘱人认可的、不涉及任何
继承利益冲突的见证人。
然后,由立遗嘱人亲口陈述遗嘱内容,并由其中一位见证人负责详细记录。
待书写工作完成之后,由立遗嘱人对其准确性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由代书人注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地点以及代书人的姓名。
最后,由立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共同签署姓名,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