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欠条存在一方
当事人的署名与其
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不符的情况下,
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承担
举证责任以证实两份姓名实为同一人所有。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方式可供参考:
首先,若欠条所载姓名为欠款人曾经使用过的别名或小名,债权人可向欠款人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开具一份身份证明文件,以此来确认该人即为欠款人本人;
其次,如有现场目击者在场,债权人可寻求其协助,请目击者出面作证,以证明欠条中所载姓名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确系同一人;
最后,若无现场目击者,且欠款人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债权人可考虑申请进行
笔迹鉴定,以期通过科学手段来验证欠条的真实性。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
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
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