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情况被视为特定类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首先,当责任人在报案之后并未遵守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责任,反而选择离开事故现场,然后再次返回的行为,如果该责任人存在酗酒驾驶以及无证驾驶等可疑因素,那么此种情况应被认定为特殊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当责任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治疗,但是没有向相关部门进行报案并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医院的前提下,也应被认为是特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最后,当责任人在接受相关调查期间擅自逃脱的行为,同样应当被认定为特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任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只要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而对于那些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责任人,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若责任人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刑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