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房屋所能得到的具体补偿金额,这需要根据每一次拆迁行动的具体情况而定,因此建议在拆迁正式启动前,务必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充分的协商与沟通,明确各项赔偿费用及其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所需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若未能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费。
以下是详细解释:
1.若拆迁人已提供周转房并使拆迁房屋的使用者得以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为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相应补偿时,意味着该房屋将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确保拆迁款项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有未补偿到位的情况,被拆迁者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及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同时要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完成,双方需就安置的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将这些约定体现在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