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并不要求提供明确的原因。
在诸多情况下,人们可能因为各种复杂的原因选择结束自己的婚姻关系。
具体来说,若双方能够就
离婚事宜、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等方面形成共识,可直接亲身前往其常住
户籍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各自的
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
离婚协议,申请办理正式的
离婚手续。
而在无法协商解决上述问题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对方的住所地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
管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精神上的出轨并非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唯一依据。
只有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法院才有可能做出离婚判决:
(一)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二)对
家庭成员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合而
分居长达两年时间;
(五)其他足以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此外,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则有权提起
离婚诉讼,此时法院通常会批准离婚请求。
在经过人
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若双方仍继续分居达一年以上,其中一方再次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也会予以批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