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之日起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为止,在这期间如果双方中有任意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该方就必须及时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离婚申请。
换句话说,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的三十天之内,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向上次受理登记部门要求取消他们所提交的离婚申请,若成功撤销,夫妻双方将继续保持合法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