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如对行政复议决议存在异议,可自接到该项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交投诉申请,但若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决议为终审裁定的则例外;
如行政议会机构未能按期作出裁定,则申诉人可以在行政复议终期届满后第十五日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递交申诉;
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选择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确保在得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起算的三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