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
重犯罪的合并
处罚过程中,必须遵循
法定刑期的相关要求,采用"先减后并"的原则。
“先减后并”,其具体实施方式为以前罪未被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和新罪所判之罚共同作为确定最终
刑罚的依据。
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将不会再次计入新的审判结果中所决定的刑期中。
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刑罚计算方法仅对那些在判决宣告之后、在新罪发生之前的罪犯适用。
《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
判刑的
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