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设定动产抵押的情形,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正式生效的那一刻即宣告成立;
但若该抵押未进行注册登记,其效力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
关于动产抵押作为债务担保手段的实施,其生效时间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1.若某类动产抵押无需进行注册登记,则其通常在签署抵押合同时便已生效;
2.然而,若抵押的动产需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例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备等,那么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从完成抵押登记之日起算。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可对以下各类财产进行抵押:
(一)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
(五)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抵押之外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将上述各项财产一并纳入抵押范围。
对于上文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举的财产,或者第五项所述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自办理完登记手续之时起正式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