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这意味着债务的偿还期限已经截止,且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出了还款要求;
然而,债务人却无法完成清偿工作。
此处所指的“不能清偿”并非偶尔性的行为,也并非由于短期内的资金困境而导致的短暂性还款困难。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若债务人在一段时期内暂停支付并表现出连续状态且没有相反证据来证明其具备清偿能力,那么就可以默认该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其次,“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
这是指债务人的总资产价值低于其所欠下的债务总额。
最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是指尽管债务人的资产账面价值足够偿还所有债务,但是实际上他们并没有实际的清偿能力,而且这种情况还将继续下去,清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果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存在可能失去清偿能力的风险,他们也有权自行提出重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