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到的做伤残鉴定装疼痛并无实际意义这一观点,实际上并不准确。
因为伤残级别的评定并非仅依据个人所表现出的疼痛程度或病情严重性来判定的,而是需要参考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通常情况下,这些诊断证明会基于专业的医疗设备检测结果得出。
请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在职工遭受工伤伤害且经过治疗后,其伤势得到相对稳定,但仍存留部分残疾并对其继续工作造成影响时,应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