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作为被告的您将会受到诉状副本以及法院传票的接踵而至。
这些文书主要用于向您披露相关案件信息,以供您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一旦法院决定正式受理此案,他们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告提交的诉状副本送达到您手中,这时您便能从其中得知相关详细内容。
此外,您还享有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内提交答辩状的权利。
若法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将开庭传票或诉讼材料送达给您,那么他们可能会选择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在公告期结束之后,如果仍然无法与您取得联系,法院将对您进行缺席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终的判决书也将通过公告的形式送达给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