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借条的复印文件如经与原始文件核实无误后,即可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若复印文件与原始文件存有差异,那么其法律效应将会受到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借条的复印文件相较于原版文件而言,其证明力度相对较低。
因此,当案件当事人有能力提供原始文件时,建议优先选择提供原始文件;
至于无法提供者,亦可依据法律程序,通过搜集其他有效证据以支持自身的主张。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出借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
为了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我们需要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
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
同时,还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
若缺乏借款合同等书面证据,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其他证据,并且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对于有担保人的情况,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若涉及抵押,则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
借条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详细填写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其次,应明确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再次,应注明借款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此外,还应明确还款日期;
最后,应明确借款利息,包括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事项。
另外,还应注明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并由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