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双方之代表关于协议相关事项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之际,依据如下之原则编制及签署之协议方具效力:
1.系方
当事人在签署协议之时,应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2.该协议乃是双方当事人充分考虑之后所作出的真实意愿表达,绝不容忍任何
欺诈、威胁等
违法行为的发生;
3.协议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可违背公共道德规范。
除此之外,若协议当事人类型确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则其所签署的仅涉及获取利益之协议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的协议将被视为有效,而其余未经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协议则将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