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规定,农村居民欲申请宅基地进行自建住房建设时,需以家庭作为申请主体,向所属的村民小组提交书面的宅基地与建筑(规划许可以上)的申请。
随后,该申请将转交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前往现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符合整体规划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最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共同前往现场,正式批准宅基地的使用,并颁发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