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领域中拖欠款项的问题,这仅仅涉及到民事范畴,所以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还款义务,无需面对刑事责任,更不可能会面临刑事审判。
其次,当债务方持有任何形式的借贷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据、收据及欠条)时,若其中并未明确显示债权人身份,那么该债务方在提起民间借贷诉求时,人民法院应当给予立案受理。
不过,如果被告方对此项债权人资格提出符合事实依据的异议,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原告诉称的债权人资格并不具备成立条件的话,将裁定驳回其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