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评估事项,如认为其不够公正合理,应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文件,详细列明评估报告中所存在的问题。
同时,复核评估的结果也将以
书面形式通知给复核评估申请者或者进行公开公示。
在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市场评估价,即被
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这是由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特定时间点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科学估算与判断的过程。
房屋征收则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交易
行政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建立在“
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只有在面临特殊的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
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相当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第二种情况是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
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