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信用卡透支额度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超过规定的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缴之后仍未按照约定如期归还欠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明的“恶意透支”行为,并构成犯罪,即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此类情形,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若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全数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以及相关利息,那么在人民法院进行最后审判时,他有可能会被轻判甚至可能获得完全的赦免。
然而,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较大,即使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数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和利息,只要情节显著轻微,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酌情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到的“立案标准”中的1万元,不仅包含了透支本金,同时也涵盖了利息,但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其他费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