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要进行拆除的厂房,其评估方法主要涵盖了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
对于进行评估的机构,他们具备选择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的权利。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评估对象及其所处地区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以及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然后从中选取一种或多种方法来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科学评估。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交易的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要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向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则是由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