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过程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
危险犯中止”之说。
这是因为,危险犯通常指向的是针对法律所保障的权益实施侵害行为,进而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危险状态产生。
确切的说,一旦实施的行为足以导致某种危险状态出现之时,即可视之为构成危险犯,此时犯罪已然既遂,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因此,犯罪者也无法再行实施
犯罪中止的行为。
《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