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认定某一
犯罪嫌疑人为罪犯并应予
逮捕,需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应有确凿的
证据证实其确曾犯下罪行;
其次,这些罪行对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构成
徒刑以上之惩罚;
最后,即便采取非
羁押性的
缓期执行、
监视居住等措施,仍不能有效阻止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
在法律上,这种可能性表现为他们有可能
逃逸、
销毁证据、恐吓或报复
证人,甚至可能重蹈覆辙再次
犯罪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确切犯行的证据可分为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多种类型。
只要有其中任意一类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确实实施了
犯罪行为,便符合“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的要求。
具体来说,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系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为;
(3)已有的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真实性。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犯罪事实并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的单一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其在多个犯罪行为中所涉及到的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