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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要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在涉及相关知识产权损失的行政赔偿案例之中,我们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对于赔偿请求方以及赔偿责任部门所主张的内容,他们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真实且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然而,若在赔偿责任部门采用行政拘留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行政相对当事人不幸去世或失去了行为能力,那么此时赔偿责任部门就需承担起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
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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