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姓名权的主要行使对象为自然人类型的个体;
尽管法人亦具备民事主体地位,但其并未获得姓名权的赋予,而仅仅享有相应的名称权。
对于自然人而言,他们可以自由地运用和更动自身的姓名,但这必须要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准则。
至于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它们则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决断、运用以及变更、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身所拥有的名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