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显示,若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
非法收购、运输且知情的森林或林木,而这些林木系被
盗伐或
滥伐所得,且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依照该法律条款,这类行为可视为
刑事犯罪,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然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罪犯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任何明知自身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且有意愿或放任其发生的人,都将被认定为
故意犯罪。
对于此类故意犯罪,
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第四款也有相关规定,即盗伐、滥伐位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将被
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