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所倡导的“罪责刑相适应”之原则,鉴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及作用并非各部分中最为关键和突出者,他们所实施的罪行亦相对较为轻微,因此,司法机构在进行罪罚裁定时通常会对从犯给予从宽、减轻或完全豁免惩罚。
如此一来,使得其须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与他(她)所犯下的罪行之间实现了更为合理且一致的平衡。
对于从犯是否应当给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乃至豁免处罚,这需要我们全面考虑到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所产生影响的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然后再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决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