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可能因为存在一些法律所认可的无效理由而被宣布为无效,其中包括:
1.存在可以通过撤销“撤销权”来对之进行修复的理由,如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由于重大误解而产生错误意识作出决定;
2.对于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此时间期限内得以撤销合同。
此外,也存在一些被法律明确规定为无效的情况,例如:
1.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非法的目的;
2.合同的内容是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
3.合同的主体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