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商事活动中经办人员并不需要对所签署的合同条款负有严格的履约责任。
然而,经办人在执行公司业务的过程中,倘若出现了严重的违反合同义务行为,且其自身对此类行为负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则须另当别论。
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的经办人无主观过失的前提下,他们便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之,如果经办人确实存在过失,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过失范围内的责任。
而在公司承担了相关责任之后,它有权向经办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