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借款操作时,建议书写借据而非欠条,以避免纠纷带来的诉讼风险。
首先需要指出,借条与欠条在书面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的前提下,其存在的意义并无差异,均能有效地证明相关的借贷关系及具体的债权债务信息。
然而,若未能明确设定还款时间,则建议选择撰写借据。
这主要是由于欠条若是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自欠条签订之日起,便开始计算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
而如果采用借据的方式,即使其中未明确提及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同样会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讨债务的时刻开始算起,同样为期三年。
在此过程中,应审慎考虑如何使相关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因此,在书写借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诉讼时效,从而实现更为合理、公平的处理效果。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