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优先权的起算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应以申请日为准。
从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即可享受专利法的保护,其保护期间将以此为起点进行计算。
而所谓“申请日”,乃是专利法规中所特有的词汇,即自专利申请文件被提交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当然,倘若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寄方式传送,那么便应以邮件上的邮戳日期为准,被看作是申请日投入使用。
然而,对于享有优先权资格的申请人来说,应将优先权日视作与申请日同等重要的日期。
其次,我们来谈谈优先权日这个概念。
它主要针对的是在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申请过程中,需要主张优先权的特定日期。
优先权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别,分别是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其中,外国优先权是指当专利申请人就某一项发明在某个缔约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后,若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再次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相同的申请,则该申请人有权要求将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期。
而这种提出申请日期的要求,便被称之为优先权日。
《专利法》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