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
协议离婚之后,依然具备重新
起诉要求对婚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进行再次分割的可能性。
然而,要达到这样的诉求,必须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
举例来说,如果在
离婚之际,有任何一方通过隐匿、转移、变卖、损坏或是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又或以
伪造夫妻共同负债的方式试图侵占另一方应得的财产,则在
离婚手续完成以后,该方仍可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重新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