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作为担保人需负起担保责任。
然而,对于一般性的担保而言,若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与裁决,并且在针对债务人资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完全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负担此项保证责任。
同时,若是连带责任的担保,则在主合同所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债务人仍然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也可向保证人主张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倘若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内容模糊不清,那么将依照连带责任的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