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拘传;
2.拘留;
3.取保候审;
4.监视居住;
以及5.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拘传与取保候审这两种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相对较轻,然而,拘留、监视居住以及逮捕则对人身自由产生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够实施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