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直系血亲包涵了父系血亲如父母及子女之间的紧密联系,祖父祖母或外公外婆与孙子孙女们以及外孙子外孙女的特殊亲情,更广泛地来说,第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那些在血缘上与我们有着密切关联且在三代以内的亲属,如伯父,叔父,姑妈,舅舅,阿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亲兄弟姐妹同样属于旁系血亲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明文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缔结婚姻。
这一规定的背后,主要是基于医学、人类学等多个领域对于优生优育的深入思考。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近亲繁殖可能会导致物种的退化甚至灭绝。
同时,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历程也揭示出,血缘关系过于亲密的亲属或近亲属之间的通婚,极易导致后代出现畸形现象,对整个民族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禁止结婚的理由,并且相应地增加了一项规定,即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另一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应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且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
此外,当婚姻被撤销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