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其赔付范围主要涉及两类:
一是对固有利益受损而进行的补偿,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损失;
二是根据当事人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失去的各种可能收益。
其次,也会对与此相关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进行一般性的赔偿。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这其中包括了缔约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履行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同时也包括因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放弃的潜在获利机会所带来的损失。
最后,对于其他可能产生的赔偿费用,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考虑。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