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住房的
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由于
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工以及运营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补偿,其次是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有义务出台相关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进行适当的补助和激励;
第三部分则是针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最后一项则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费用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