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充分证据展示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时,相关当事人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寻求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代位权。
2、假设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债务人未尽合理妥善地履行其赖以主张的债权或与其债权直接相关的从权利,从而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的实现可能性,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针对第三方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但须特别注意的是,此类权利若明确专属债务人本身所有,则不适用上述规则。
3、在代位权的实际行使过程中,其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范围之内。
同时,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有效行使代位权,其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此外,对于第三方当事人对债务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债权人亦可据此向债务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