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拆迁所涉及到的土地补偿问题,其基本遵循了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的原则,同时还需妥善解决被
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
拆迁赔偿的具体数额,并没有固定的统一标准。
但总体来说,我们应该坚守不降低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这一原则,并且在此基础上适当进行改善和提升。
通常情况下,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它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主要针对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来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此外,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应明确载明征收的目的、范围、实施单位、补偿方案、签约期限、
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重要事项。
而房屋拆迁的整个过程则可以概括为以下步骤: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随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接着,拆迁人会以
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详细信息;
最后,双方就
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并落实补偿措施,开始拆迁工作。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